5月11日,南京市公安局印发《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其中提到将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,在南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,可以直接办理落户。
1.适用范围
适用于南京市城镇地区。
2.适用对象
在南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(即取得合法产权住房)人员,可以申请本人户口迁入该住房,其配偶、未婚子女、父母(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)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。
房屋产权为两人及以上人员共有的,需经所有产权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,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,其他共有产权人不再适用该通知规定。
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,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。